职业健康科普(1)

出处:公卫科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23-11-01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十类132种。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7);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职业性肿瘤(11);其他职业病(3);职业性传染病(5)。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